商会章程
郎溪县工商业联合会十字商会章程
(2018年6月13日十字商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郎溪县工商业联合会十字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十字商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理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地方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发展观。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号、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维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郎溪县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郎溪县工商业联合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宣城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宣城市郎溪县十字镇政府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与政府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 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 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健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道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 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 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 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地区非公有制单位及与本地区非公有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执委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企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个体工商户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执委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执委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执委会会议应当由执委本人出席。执委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执委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4人、副会长19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执委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执委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执委会会议,有权向执委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执委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与政治引导作用。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并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护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商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商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商会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本会变更、撒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支部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遂请非党员负责人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商会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1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